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执行《规定》和本办
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
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
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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