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8 12:52| 发布者: peter_zhang| 查看: 451| 评论: 0
社会保险日常补缴、还欠业务服务指南 [2011-08-25]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单位办理四险及医疗保险补缴业务时,从办理时单位提交的材料到业务受理时间、交费的时间及交费方式均有所调整;办理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险及医疗保险的月报欠费仍使用原办法。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 ⑴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⑵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⑶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⑷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二、日常补缴业务 (一)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 1、办理日常补缴时需准备并提交的材料: ⑴补缴近三个月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单位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 ⑵补缴当年保险费: ①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补缴期间单位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补缴期间参保人的工资收入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⑶补缴历年保险费: 历年补缴是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①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盖章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原件; ②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补缴2000年以前年份的需同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⑷补缴基数差额: ①经主管部长审核签字后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 ② 参保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凭证复印件,如没有则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月原始工资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补缴时需要的表格: 其中需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的表格: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需填写的表格: (3)《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需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打印的表格: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式二份 (5)《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一式二份 3、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自2011年8月15日起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均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V4.3.4”(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企业版目前暂时只能申报医疗补缴及2011年7月之后的四险补缴。)您可以通过www.bjld.gov.cn下载并运行企业版补丁4.3.4。 ①进入企业版“数据采集”页面,点击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进入“个人补缴申请” 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在“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并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分别录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选择补缴原因(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核对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录入工伤浮动比例(可在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查询→四险专有信息页签下查询)→保存。 ②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 模块的“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及补缴原因→查询→选择需报盘信息→报盘(生成的文件名为社保号_日期及编号)。 在“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的“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及补缴原因→查询→选择需报盘信息→报盘(生成的文件名为YLBJ_SJBP_社保号_日期及编号)。 ③打印报表: 在导出补缴报盘文件的同时,四险应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应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4、注意事项 (1)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人员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四险、医疗)中的基本信息与缴费情况。 (2)补缴起始时间不能早于社保系统中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单位发照日期。 (3)同一单位下,同一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变更缴费工资。 (4)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以申报时计算的数据为准。 (5)单位当月月报整体缴费未到位的,不能做当月个人补缴。例如,2011年7月单位整体月报未收款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做缴费月为7月的个人补缴。 (6)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须经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补缴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不计算滞纳金;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按照补缴的险种加收滞纳金。 (二)单位申报月报补缴业务 1、自2011年7月起,对因财务退票形成的未到位月报以及生成月报未转财务收款的月报需进行月报补缴,补缴时单位可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报月报补缴。由社保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并自收缴月的次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例如:7月份月报,8月进行月报收款,8月27日财务还未收款到位的形成月报欠缴,自9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 2、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必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进行补缴,并且五险须统一补缴,不能选择险种进行单独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含27日,每年2月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4、自2011年7月起,每月23日单位可以开始申报上月的月报补缴。 温馨提示: ★单位通过企业版进行补缴明细录入时,补缴基数应根据补缴人上年月均工资确定(如无法确定上年月均工资按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补缴信息全部成功时,社保系统才能生成补缴明细表,同时计算出滞纳金。申报时如存在错误的记录,则社保系统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单位重新申报。 ★以上涉及的所有报表、单位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3厘米装订线;涉及需手工填写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有涂改表格无效。 ★养老保险放大系数计算方法: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还欠业务 2011年6月前的欠费为历史欠费,按原流程操作。 (一)2011年6月前的四险单位还欠 1、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三份 2、注意事项: (1)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欠缴的参保单位,应到社保中心四险还欠岗业务窗口办理还欠的信息录入、核对手续后再到财务缴款; (2)还欠款项逾期未到位的,单位需重新办理还欠手续。 (二)2011年6月前的医疗保险还欠 医疗保险欠费单位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区社保中心二层医疗财务窗口缴费。 三、补缴、还欠业务办理日期: 全月工作日内单位均可到社保中心补缴、还欠业务岗申报补缴、还欠业务。 四、补缴、还欠业务的收款方式: 1、每月1--15号(含15号),可以选择的收款方式为:支票、刷卡; 2、每月15号—月底,可以选择的收款方式为:刷卡。 温馨提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单位须当日持业务岗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分别到四险财务及医疗财务岗缴费,如当日未到财务岗缴费的,须重新进行申报补缴、重新计算滞纳金。 办事地点: 区中心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 上地工作部地址: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 万寿路工作部地址: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三层 相关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12333 业务咨询:88506135、88506136、88506137 62960228(上地工作部) 68249896(万寿路工作部) 社会保险政策及相关表格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bjld.gov.cn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hdls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