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灞桥区法院消息,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20年12月14日,鸿星尔克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某宝网,浏览网页时发现一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销售“鸿星尔克”系列产品。后经调查发现,“鸿红星尔克”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大量使用“鸿星尔克”商标。2022年4月4日,鸿星尔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宝 “鸿红星尔克”店铺购买鸿星尔克椰子鞋,价格328元,当时已售95件。 鸿星尔克公司认为,“鸿红星尔克”店铺所售侵权商品与其经营并经许可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鸿星尔克”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架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与己方经营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鸿红星尔克”店铺大量使用“鸿星尔克”标识宣传、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 “鸿星尔克”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鸿星尔克”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属使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被告销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