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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为数字取证设立道德规范?

2015-8-14 06:32| 发布者: | 查看: 65| 评论: 0

摘要:   英文原文:Why we should create a code of ethics for analyzing digital evidence  文章由 TECH2IPO 创见阮嘉俊为您编译,转载请注明出处  首先提出一则免责声明:本人并非一名数字取证从业者,也未曾在电 ...

  英文原文:Why we should create a code of ethics for analyzing digital evidence

  文章由 TECH2IPO 创见阮嘉俊为您编译,转载请注明出处

  首先提出一则免责声明:本人并非一名数字取证从业者,也未曾在电视节目上饰演过从事这一职业的角色。

  我在一所研究性大学担任教授一职,曾参与设计一个计算机(数字)取证方向的研究生项目。在 2011 年,我和同事一起在大学建立起了计算机取证研究中心。此外,我还给刑事司法专业和数字取证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讲了超过 10 年的职业道德课程。

  这些经历让我意识到了数字取证领域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这一领域目前仍然缺失用于规范从业者的职业标准及道德标准。随着数字取证在司法领域变得越发重要,公允标准的缺失将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什么是数字取证?

  数字/计算机取证涉及在法庭上对从计算机或者手机等电子设备中所提取的信息进行分辨、恢复、分析以及呈现等动作。

  这些信息将成为法庭上的数字证据,把对应的人物及事件在时间和空间上联系起来,以确定犯罪或民事错误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假设警方逮捕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并指控她毒杀自己的丈夫。警察会扣留并检查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以查证是否有与犯罪相关联的证据,例如查看浏览器的历史数据以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浏览过与毒药相关的网页。一旦恢复的信息中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检控方将引证该证据以证明嫌疑人有罪。

  数字证据并非微不足道。若它们被用于刑事诉讼并成功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可能将面临牢狱之灾。在民事案件中,它们也可能导致被告人承担经济损失。警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方承包商这些在法庭上为数字证据作证的群体可能会左右案件的公正性。

  数字取证领域如同「北大荒」

  在一定程度上,数字取证确实与「北大荒」有着相似之处。之所以这么说,部分原因在于数字取证并不以科学作为导向,它是以执行者为导向的。

  有时候,评估数字证据关联性的人会存在专业素养或能力方面的欠缺,甚至有可能会出现装备不良的情况。训练不足、设备陈旧、资源有限、人员不足以及数字证据分析标准协议的缺失等问题都被记录了下来。这些不足之处曾引发过证据方面的问题,也曾致使陪审团对数字证据作出不恰当的推论,甚至还使审判的最终结果出现过争议。最好的例子无疑是「凯西·安东尼谋杀案」(Casey Anthony trial),在案件中她浏览与谋杀相关的网页这一行为被认可作为证据使用。

  与基因分析不同,针对数字证据的分辨、恢复及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协议仍处于缺失状态。所以,我们可能会看到的结果是:两位处在不同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对于同一个证据所作出的推论完全不一致,仅仅是由于他们使用了不一样的设备,或者说他们所接受的训练存在分歧。这些问题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建立标准的第一步

  值得庆幸的是情况正在持续改善。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正着手建立数字证据分析的详细标准。

  法院也开始关注涉及数字证据的法律问题。例如发生在 2014 年的莱利诉加州政府(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必须在获得搜查令后方可扣留可能含有数字证据的电子设备。这一裁定将给警方对个人电子设备的获取及分析工作增加难度。

  职业道德标准的缺失

  由于对数字证据进行恢复、分析、处理并在最后提供证词的取证从业者对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他们在开展这项司法工作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遗憾的是,现实情况却极为骨感:在数字取证工作中,针对证据处理这一关键环节的标准化协议仍处于「蛮荒」状态:粗糙而且缺失严重;用于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也同样处于缺失状态。

  一些与数字取证相关的专业协会已经制定了它们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以规范其会员的行为,但这些标准往往比较杂乱。医疗以及法律这两个领域各自都有一套唯一、绝对的职业道德标准,并由州政府强制执行。但目前仍没有一套类似的道德标准以规范数字取证从业者的行为。

  建立道德标准所面临的挑战

  去年五月,我曾协助举办一个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主题为职业操守及数字取证。与会者一致认可建立数字取证的职业道德标准具有必要性及紧迫性,并在现场分享了一些有可能给这一行业带来不利影响的道德案例:最突出的要数利益冲突问题,比方说由经销商对自己售卖的产品进行研究并用研究结果说服机构购买他们的产品;同时也存在从业者专业素养方面的问题,有些从业者并不了解他们对证据进行分析时所使用软件的运作机制。(也即所谓的「黑盒」问题)。

  显而易见,并不是说所有的参与者均认同建立职业道德标准的必要性后,事情的开展就将一帆风顺,许多难题正等着我们去解决。例如这套标准的实施对象应该包含哪一类行为?这套标准的主题是什么(究竟是「公平」,「可信」还是「正义」)?应该由那类机构或者代理方来实施这一套标准(所收到的建议里主要提到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以及美国法庭科学技术学会这两个机构)?这套标准所规范的对象是哪一类群体(应该对所有涉及数字取证的人使用还是说仅仅应该对那些负责处理数字证据的人使用?)

  前路虽难,我们却从未止步

  为了更好地增强人们的意识,并继续推进道德标准的建立工作,在这一学年中我们计划模仿其他机构在进行专业会议时所采用的研讨会方式,这些机构包括南方刑事司法协会、美国法庭科学技术学会以及刑事司法科学学会等。此外,我们还将向美国法庭科学技术学会及美国律师协会寻求建立职业道德标准方面的援助。

  随着数字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确保从业者们具备最能经受考验的职业道德将不仅仅为明智之举,更是势在必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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