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22 00:47| 发布者: tianzc| 查看: 53| 评论: 0
2010年5月10日,同方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5月8日与“法人股大王”刘益谦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每股21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持有的5000万股同方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刘益谦,该项股权转让金额总计为10.5亿元人民币。 根据公告显示,刘益谦须在协议签订后的指定时间内向清华控股支付转让总价首期款,为转让总价的30%;在此次转让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复后,清华控股将书面通知受让方刘益谦,受让方刘益谦自收到清华控股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向清华控股支付剩余70%的转让总价。 同方股份表示,此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能否获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前,清华控股持有同方股份2.87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42%,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清华控股将持有2.37亿股,占总股本比例的24.3%,仍为同方股份第一大股东。刘益谦将成为同方股份第二大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