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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
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
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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