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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执行《规定》和本办
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
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
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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