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7 13:46| 发布者: tianzc| 查看: 936| 评论: 0 |原作者: 爱评测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 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 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 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 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全文下载: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